建筑幕墙是由金属构件和玻璃板等组成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火灾时,建筑幕墙受到火烧或受热后易破碎,甚至会造成大面积的破碎事故,出现“引火风道”。同时,垂直的建筑幕墙与水平楼板之间的缝隙也是火灾发生时烟火扩散的途径。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将会导致火灾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今天我们分享建筑幕墙防火的相关内容。
一、构造要求
1.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2.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二、设有幕墙建筑的保温设置
1.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 除规范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3.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三、其他
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四、防火检查
1.楼板外沿墙体设置要求
1)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的墙体,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00h、高度不应低于1.2m.可以是不燃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2)对于设置双层幕墙的建筑。当外墙体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幕墙中靠室内一侧的幕墙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00h,可开启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2.防火封堵要求
1. 幕墙与建筑外墙之间的空腔应采用经压缩密实后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填充,填充高度不应小于1200mm并应在填充材料下部设置承托板。在填充材料的上表面应满涂防火密封漆;防火密封漆的干厚度不应小于2mm,边缘处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mm。
2. 承托板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采用金属承托板时,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承托板与幕墙结构和主体结构以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密封漆或弹性防火密封胶封堵。弹性防火密封胶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边缘处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30mm。
3. 防火封堵构造应具有自承重和适应缝隙变形的能力,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和耐火性。
3. 进厂检查
对进厂的幕墙材料及零配件,按同期同厂、同类产品作为一验收批,每批随机抽取3%,且不可少于5件。如经检测不合格,可在随机抽取6%;如仍有不合格,则该批材料即判定为不合格。